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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注册公司记账报税办理流程【临潼工商注册】

  • 来源: 菁华集团

  • 时间: 2024-08-03 10:46:52

  • 阅读量:96

导读

必看!关于享受免税红利的4个问题能读懂税收政策,惬意的享受免税优惠红利红利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销售额标准转弱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季30万元)!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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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关于享受免税红利的4个问题

能读懂税收政策,惬意的享受免税优惠红利

红利一

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销售额标准转弱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季30万元)!

红利二

年销售额500万元100元以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转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欲知详情如何能

领着临潼君一起来看下面的四个问题吧~

问题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退税标准然后再调回来多少?详细范围是什么?

第二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由那个的营改增项目和原增值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分别享受每月各3万元(或季度各9万元),调整为两项目合并核算、合并惬意的享受。即小规模纳税人再一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共值月销售额未最多10万元(按季再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远远超过30万元,17.83亿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再一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共有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但扣取本期再一次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拿到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能够参加调整免税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范围,除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行业范围,既和普通机电设备工业、商业、加工和修理修配等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除开全部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特别提醒

衡量能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无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月(季)销售额,均应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未开发票销售额等之外。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未超过免税优惠标准而享受免税政策优惠的,可在填好《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时然后享受优惠,不需办理不免税备案成功或审批手续。

问题二

对保险业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在计算出交纳增值税时,是范围问题惬意的享受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应该适用小微企业按月10万元(季30万元)的标准?

对保险企业申请支付给个人保险业代理人的佣金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且个人保险业代理人采取按保单分次结算(即每签定一份保单,结算一次)的,适用按次(日)销售额500元的起征点,一日发生了什么多次应税行为的,应可以计算当日累计销售额,适用每日销售额500元的起征点;个人保险业代理人按月(季)结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可贵宾级别月销售额不将近10万元(按季不将近30万元)免征增值税;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电信和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查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适用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向电力公司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的自然人,也区分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问题三

按固定期限(月或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是是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的纳税期限?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根据本单位一个会计年度内各月经营淡旺季变化等的预测情况,可自由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并通过所选择类型可以确定的纳税期限,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便于其最大程度的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优惠。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横竖斜时间,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中,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

再次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一经你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是不能需要变更的。

问题四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想提高后,一般纳税人符合都有哪些条件是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有无行业限制?有无截止期限?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尝试12个月(按月正常申报者)也可以后4个季度(按季正常申报者)累计时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办理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你选择转再登记“可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的规定,除了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同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任何行业条件限制。就算是一般纳税人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导致销售额将近了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听说后来销售额下降、在2019年12月底前转去登记的某月份前的尝试12个月(或4个季度)当日累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则可你选择转办理登记。

特别提醒

1.2019年选择类型转再登记后,又一次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敢再转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转登记时日前经营期恼怒12个月或则4个季度的,依据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明确的月(季度)总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考虑有无是可以你选择转登记时。选择类型转登记时当日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明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可累计销售额和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稽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转办理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相关事项”,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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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关与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改变,现将广州乙置业公司等欺骗手段支付令不能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等五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52—56号)充当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先发布,供参照适用。

更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1日

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想执行

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2号)

【关键词】

套取支付令侵吞国有资产检察建议

【要旨】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并在想执行过程中通谋达成和解协议,按照拍卖处置的侵犯国有资产,造成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程序维护司法秩序,完全保护国有资产。

【基本案情】

2003年起,大型国企甲农工商公司因未按期支付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被告至法院,银行账户被查封。为撤回甲农工商公司教材习题解答下属公司的资产,甲农工商公司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合伙出资,于2003年5月26日后成立广州乙置业公司,甲农工商公司经理张某任乙置业公司董事长,其他班子成员任乙置业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

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置业公司分别与借款人甲农工商公司领导丙实业公司和丁果园场签定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丙实业公司以自有房产为借款提供给抵押担保。乙置业公司也没自有流动运营资金和自有业务,其出借的资金主要注意来源于甲农工商公司代理人其代管的资金。

丙实业公司借款时,甲农工商公司在乙置业公司也存放有13893401.67元理财资金这个可以调拨,但甲农工商公司未增调理财资金,倒是由部下的丙实业公司以房产抵押的借款时。丁果园场借款时,在1600万元公司借款到账的1-3天内竟是“往来款”名义划付到案外人账户,案外人又在5天内是从银行转账将等额资金划送给乙置业公司。

上述借款到期后,乙置业公司立刻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那些要求偿还借款。2004年9月6日,法院应有(2004)云法民二督字第23号支付令,责令限期整改丙实业公司继续履行直接付款义务;2005年11月9日,法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05)云法民二督字第16号支付令,责令整改丁果园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丙实业公司与丁果园场未提议异议,并在执行过程中飞快与乙置业公司达成协议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2004年10月11日,丙实业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以自有房产所欠251.846万元债务。丙实业公司还愿意以自有的36栋房产为丁果园场借款可以提供负责执行担保。2006年2月、4月,法院几乎在同一时间作出判决将丁果园场的房产转让价格611.7212万元、丙实业公司担保房产作价396.9387万元以物抵债给乙置业公司。

案发后,甲农工商公司的主管单位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评估,评估报告不显示,以法院裁定抵债日为评估基准日,涉案人员房产评估价值共得1.09亿余元,比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价格高出9640万余元,国有资产是被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到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甲农工商公司经理张某贪污、受贿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突然发现乙置业公司很可能必然欺骗手段支付令、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遂将案件线索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办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后监督程序,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横列办案组联合起来申请办理该案。

调查核实办案组调取监控法院支付令与执行案件卷宗,经初审发现到,乙置业公司与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场在诉讼过程中对借款事实等问题的陈述水平距离一致;三方在执行过程中拒绝、飞快谈妥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而缺乏通常诉讼所具备的对抗性;经审查张某贪污、受贿案的刑事卷宗,发现到甲农工商公司、乙置业公司的班子成员未知密谋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经审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自己乙置业公司是没有自有资金,其资金来源于代管的甲农工商公司资金;经调阅银行流水清单,核实资料了借款资金流转情况。办案时组沿涉案资金、房产的转移路径,逐渐捋清案情脉络,并恢复去问相关涉案人员,到了最后资源张某等人的证言,进一步打牢证据。

监督意见2016年10月8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就白云区人民法院上述全部两份支付令分别口中发出穗云检民(行)违监(2016)4号、5号检察建议书,强调指出乙置业公司与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场恶意串通行为、虚构债务,欺骗手段法院支付令,借执行和解程序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到了正常司法秩序,见意法院撤消涉案支付令。

监督结果2018年5月15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应有(2018)粤0111民督监1号、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再确认前述涉案嫌疑人支付令错误,作出判决不予撤消,驳回乙置业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同年10月,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据未生效裁定执行回转,眼下,1.09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损失以此挽回。甲农工商公司原班子成员张某等人因涉嫌伪造犯贪污罪、受贿罪,已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指导意义】

1.虚构债务骗取钱财支付令拥有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可以提高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旨在倡导使债权人快捷高效地完成任务强制执行依据,解决矛盾纠纷。司法实践中,有是当事人显然依靠法院嘶嘶支付令以形式审查偏于、实质问题不易被发现的特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骗取钱财支付令并完成先执行,非法侵犯以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乙置业公司与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场显失公平、虚构债务申请支付令,近似虚假诉讼。因此法院在才发出支付令时不必经由诉讼程序,仅对当事人提供给的事实、证据进行形式审核,因此,套取支付令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本身一定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应在起到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2.直接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重点不断捏造事实行为接受审查。虚假诉讼通常以歪曲事实的事实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应当若要为重点内容相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本案可以办理过程中,办理案件组按照调阅张某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掌握到案情,以刑事案件中固定设置的证据另外本案办理的突破口;通过重点审查涉案人员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资料,确认丙实业公司和丁果园场均由甲农工商公司设立,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名下房产一类国有财产,本案所涉公司的要注意班子成员修真者的存在交叉任职等事实;按照调取录像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账册、资金代管协议等档案材料才发现,乙置业公司是没有自有流动运营资金和业务,其资金来源于代管的甲农工商公司资金;实际调取监控银行流水清单,发现丁果园场在借款利息到账后即以“往来款”名义划付至案外人账户,案外人旋即将全额资金划还至乙置业公司,查证了借款资金流转的情况。一这款证据事实均打向当事人未知恶意串通行为、逃避债务骗取他人钱财支付令的行为。

3.突然发现和申请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由形成合力。虚假诉讼不仅仅严重侵害那些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会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更对司法公信力、司法秩序照成十分严重严重侵害,检察机关应当由形成工作合力,必然增加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突然发现民事不诚信诉讼线索的,均应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移送;并积极地探索建立起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线索链接共享、信息互联机制。本案即是检察机关在去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民事检察部门从而通过详细调查的典型案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钱财调解书

非诉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53号)

【关键词】

编造调解解决逃避债务民事抗诉

【要旨】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欺骗手段人民法院调解书,扰乱社会秩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单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近似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去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从交易和诉讼中的极其现象向东出发,追踪利益流向,查证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再确认是否可以形成虚假诉讼,依法应予以监督。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6日,甲商贸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种种理由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到法院起诉乙投资公司,称双方于2008年4月30日签定《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甲商贸公司网上购买乙投资公司天润工业园项目约4万平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7375万元,甲公司直接支付1475万元定金,乙投资公司于送来定金后30日内成功根据上述规定项目地块的抵押登记自动注销,双方再签订正式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甲商贸公司依约支付定金,但乙投资公司未解除契约土地抵押登记,甲商贸公司遂提出来四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诉讼标的额分别为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一共2950万元。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登记后,适用规定简易程序判决、以调解撤诉,做出了决定(2010)蔡民二初字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民事调解书,分别再确认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合计2950万元。甲商贸公司旋即向该法院申请执行,去领取可供先执行的款项2065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自己2015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消息案外人咨询举报,经对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参与审查,初步梳拢出:案件线索:一是法院受理申请异常。双方只签订有一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甲商贸公司却拆分提议四起诉讼;甲商贸公司已支付定金为1475万元,依据什么当时湖北省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基层法院受理申请标的额在800万元200以内的案件,本案明显一类为躲开级别管辖规定而拆分起诉,法院受理登记异常。二是均适用规定简易程序由同一名审判人员审理,从受理后到案件审理、制发调解书在5天内完全结束。三是庭审无对抗性,乙投资公司对甲商贸公司反对意见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所有的认可,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半个诉讼过程中陈述垂直距离一致。四是均急速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飞速执结。

调查核实根据大致了解梳理的案件线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随后继续开展调查核实。第一步,按照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到乙投资公司另外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并无40余件,总标的额1.3亿余元,乙投资公司早资不抵债;第二步,实际银行可以查询不能执行款流向,发现甲商贸公司收到消息2065万元不能执行款后,将其中1600万元网银转账至乙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的个人账户,320万元转账支付至丙公司、丁公司;第三步,实际可以查询工商信息,突然发现方某系乙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甲、乙、丙、丁四公司系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成某某;第四步,调取法院卷宗,突然发现方某本人不参加了四起案件的所有诉讼过程;第五步,经进一步深入的调查方某个人银行账户,才发现方某在本案诉讼间隔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杨某某彼此间未知金额达100余万元的资金往来。检察人员根据推测该四起案件可能会是乙投资公司合谋关联公司踏上一步的虚假诉讼。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到,甲商贸公司、乙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某某通过受让股权债权取得乙投资公司80%的股权,后因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遂授意甲商贸公司,违造了以上《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并将甲商贸公司其他业务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才是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证据,由甲商贸公司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请求“被告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950万元”,趁机达到转移到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经营目的。该院民二庭庭长杨某某在明知甲、乙投资公司的不好算控制人所同一人,且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愿意个人建议甲商贸公司将一案拆分为4个案件法院起诉;案件转审判庭后,杨某某向承办法官瞒着根据上述规定情况,您的指示其遵循简易程序迅速调解结案;直接进入想执行后,杨某某又将该案原、被告公司的换算操纵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指点本院不能执行二庭原庭长童某,我希望迅速执行。在杨某某、童某的参与下,案件飞速负责执行撤诉。

监督意见2016年10月21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就(2010)蔡民二初字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民事调解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实本案调解书证实的事实与案件虚无飘渺情况确实不符,四起诉讼均系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为逃避公司债务皱起眉头的虚假诉讼,应当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纠正。首先,从《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的很薄的一层形式判断,明显与正常了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惯例不一致,连所可以订购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号都是没有约定;主要,乙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刑事侦查中案发前双方不未知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四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系变造,目的是是从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转移到公司资产,想要逃避公司债务;再次,在双方无房屋买卖交易的情况下,不存在怎么支付及双倍返还“定金”之说。可以证明甲商贸公司支付1475万元定金的证据是7张银行凭证,其中一笔600万的汇款人为案外人戊公司;甲商贸公司陆续汇入乙投资公司875万元后,乙投资公司又向甲商贸公司汇回175万元,甲商贸公司泻入乙投资公司账户的金额求实际只剩下700万元,且不属于公司内部的调度款。

监督结果2018年1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起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民事裁定,指令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11月19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他再审判决:撤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0)蔡民二初字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四份民事调解书;驳回甲商贸公司全部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杨某某、执行二庭原庭长童某被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

1.对于虚假诉讼自然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是非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用来调解书形式达到了一种不正当目的,完成任务了某种力量非法经营利益,或是极大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处理形式都没有达到属于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凭借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强行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单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由依法监督。是对此类欺骗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

2.注重实际对案件中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查清虚假诉讼的真相。检察机关对处理案件中发现的异于常理的现象要参与调查,这些个异常既和交易的异样,也除了诉讼的极其。.例如,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明显不条件交易惯例和常识,可能未知通谋的;案件的立、审、执较之同地区同类型案件异常迅速地的;庭审过程确实缺乏对抗性,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对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垂直距离一致等。检察机关要敏锐捕捉十分现象,有针对性句子修辞调查核实措施,还案件事实以本来面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先执行

非诉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54号)

【关键词】

捏造公证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要旨】

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近似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及时依法监督,规范标准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基本案情】

2011年,陕西甲实业公司董事长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底,甲实业公司名下资产陕西某酒店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查封拍卖什么,拍卖所得主要用于退赔被害人自筹款和偿还债务。

2013年11月,高某保外就医期间与郗某、高某萍、高某云、王某、杜某、唐某、耿某等人商议,由高某以甲实业公司名义出具借条,编造出来甲实业公司曾于2006、2007年向郗某等七人向银行借款的事实,并分别签订协议还款协议书。2013年12月,甲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与郗某等七人前往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对涉案车辆还款协议书分别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莲湖区公证处向郗某等七人开具《执行证书》。2013年12月,郗某等七人依据《执行证书》,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他执行裁定书,以甲实业公司名下财产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尚需再等待分配方案确定后再完全恢复不能执行为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分配方案后,雁塔区人民法院重新恢复执行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郗某等七人债权跪请分配。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自己2015年11月,检察机关接到消息债权人心中不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的债权分配方案,给出高某所涉部分债务涉嫌违法虚构情节的举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给举报后,据债权人需要提供的线索对高某所涉债务接受清查,发现自己该七起虚假公证案件线索。

调查核实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简单的方法,到高某监狱服刑的监狱和保外就医的医院对其行踪接受调查,并随即问了王某、郗某、耿某,郗某等人承认了基于利益因素和高某虚构甲实业公司借款时的事实;主要,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到公证机关调取公证卷宗,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甲实业公司执行案件咨询情况。经调查核实突然发现,高某与郗某等七人为违规套取不能执行款,逃避债务,编造出来甲实业公司向郗某等七人借款时1180万元的事实、违造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并对虚构情节的借款事实通过公证,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监督意见在查明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2015年11月,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将涉嫌伪造虚假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线索移交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9月23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于雁塔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发出检察建议,提道甲实业公司与郗某等七人显失公平,伪造证明借款凭据和还款协议,《执行证书》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因此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见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止审理。

监督结果2016年10月24日,雁塔区人民法院回函称,经调阅监控刑事卷宗中郗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公证内容确系捏造,经合议庭议庭决定,对具体执行证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017年7月16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13执异153至159号七份执行裁定书,都认定郗某等申请执行人在公证活动接受期间修真者的存在不真实行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作出裁决对相关公证书及负责执行证书不予执行。后高某等四人因近似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

1.凭借捏造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民事不诚信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在结合检察监督。对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生命公证机关的特殊的方法职能,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再蓝月帝国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近年来,对捏造债权文书参与公证的行为时有不可能发生,一些当事人与他人违背诚信原则,对不真实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抵偿债务协议接受公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提升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本案中,甲实业公司与郗某等七人编造虚假借款事实去申请公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想执行财产分配就属于是非情形,不仅仅不良影响了案外人的法律有规定债权,同时也不良影响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引响社会诚信。本案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经查实系虚假公证,由检察机关我建议你人民法院中止执行较之利害关系人先申请公证机关撤销公证处更利于增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强对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公证活动依法稳步开展。依据《公证法》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应对当事人的身份、去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这些或则的权利;需要提供的文书内容有无比较完备,含义有无非常清晰,签名、印鉴是否是齐全;能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需要神秘、合不合法、充分;可以申请公证的事项如何确定虚无飘渺、合法等内容并且审查。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行为通过监督时,如果不是发现自己公证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参与公证的,应当建议公证书机关予以纠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

虚假诉讼案件案

(检例第55号)

【关键词】

虚假劳动仲裁仲裁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要旨】

为从不能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权,当事人伪造证据将大多数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再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根据向人民法院再申请强制执行,所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并且监督。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兴借款339500元给甲茶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贵,一次催讨未果。2017年5月,甲茶叶公司因所欠到期债务未债务,厂房和土地被武平县人民法院拍卖。2017年7月下旬,王某兴为基于其出借资金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从甲茶叶公司资产拍卖款中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继续商议申请仲裁事宜。双方共同编造的故事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王某兴妻子及女儿等13人414700元工资款的书面材料,并向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7月31日,仲裁员曾某明在深知该13人不是甲茶叶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应有武劳仲案(2017)19号仲裁调解书,最后确认甲茶叶公司应申请支付给王某兴等13人工资款共有414700元,由武平县人民法院在甲茶叶公司土地拍卖款中再支付到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账户,不单2017年7月31日拒绝履行完毕后。同年8月1日,王某兴以另12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4日,武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裁定:(1)银行冻结、划拨资金甲茶叶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查封、扣押、拍卖、全部财产甲茶叶公司的绝大部分财产;(3)强制扣留、提纯甲茶叶公司的收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才发现2017年8月初,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突然发现,在武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甲茶叶公司的拍卖款参与分配时,忽然2020年规划多名姓李甲茶叶公司员工的申请执行人,以仲裁调解书为依据申请进行想执行款分配。考虑到甲茶叶公司2014年就已停产,本案必然虚假仲裁的可能性。

调查核实是需要,检察人员调取了法院的执行卷宗,从13个申请执行人的住址、年龄和性别等身份信息初步断定,他们可能会存在夫妻关系或那些亲戚关系,而后至公安机关去查询户籍信息可以确定了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根据上述规定亲属关系;或者,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2013年至2015年底,王某兴中外合资生意一家汽车修配公司,2015年下次在广东佛山经营不锈钢制品,王某兴之女一直在外地居所,王某兴一家在甲茶叶公司工作的可能性不存在;再则,检察人员经对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林、曾某秀夫妇通过调查去问,才发现其长时刻经营百货商店,亦未在甲茶叶公司工作不过,仲裁员曾某明只能有亲属关系;结果,检察人员经对王某福并且劝得动教育,王某福交待了其与王某兴勾结踏上一步虚假仲裁的事实,王某兴亦承认其与另126人餐与甲茶叶公司不必然劳动关系,“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系伪造证明,仲裁员曾某明知道申请人与甲茶叶公司互相间不未知劳动关系但仍出具了仲裁调解书。

监督意见2017年8月24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一针见血地指出王某兴、王某福虚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在深知的情况下仍对他编造仲裁调解书,让王某贵的个人借款时转成了甲茶业公司的劳动报酬债务,损害了甲茶业公司以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撤销该案仲裁调解书。仲裁委已撤销仲裁调解书后,2017年8月28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王某兴与王某福约定虚构事实查看仲裁调解书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据作出裁决想执行,不良影响了甲茶业公司其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且据以先执行的仲裁调解书已予以撤销,我建议你法院终结执行。

监督结果2017年8月24日,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他武劳仲决(2017)1号决定书,撤消武劳仲案(2017)19号仲裁调解书。2017年8月29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终结一切(2017)闽0824执8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并于同年9月25日口头说明知道回答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王某兴、王某福因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贪赃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

1.以欺骗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是民事拒执犯罪的一种情形,应当结合检察监督。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了了优先权完全保护: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于全额支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劳动争议纠纷优先考虑。恰恰导致立法和司法的不优先保护,很多债权人为实现方法自身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与债务人甚至还仲裁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编造出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事实先申请劳动仲裁,某些仲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活动接受法律监督时,应重点审查如何确定必然虚假公证行为,对调查核实为虚假仲裁的,应建议法院终结执行,避兔先执行款错误分配。不太注重结合与仲裁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合起来抵御虚假仲裁行为。

2.申请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由尽量对线索的相同高度敏感性。虚假诉讼案件的表面证据事实与神秘情况往往本身较高差距,当事人与利益纠葛复杂,多未知通谋,检察机关要敏于突然发现案件线索,充分要做调查核实工作。本案中,检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到虚假仲裁线索,及时相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认真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户籍信息、经济往来等事项,分析当事人的从业、长久居住等情况,有步骤地相继开展调查工作,夯牢证据基础,到了最后彻底查捏造劳动仲裁的事实。

3.检察机关在申请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突然发现仲裁活动都违法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监督。依据《仲裁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律有规定情形除开:仲裁庭混编也可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变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便能会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以权谋私,贪赃裁决行为等。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这个可以真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或者主管机关这些那些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才发现仲裁裁决编造的,应在依法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那些要求纠正;发现仲裁员涉嫌诈骗贪赃仲裁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

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非诉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56号)

【关键词】

保险理赔伪造证据民事抗诉

【要旨】

冒充原告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不同情况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全面的胜利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到不真实诉讼案件线索,应装备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清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轿车与熊某知道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什么碰撞,因而熊某受了重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完全责任,熊某无责任。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熊某经他人可以介绍同意由周某与保险公司交涉中该案保险理赔事宜,但不曾授权其提起诉讼,周某在此之前向熊某申请支付了5万元。张某亦经同一人能介绍同意将该案保险赔偿事宜交周某去处理,并出具的证明了委托代理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他人熊某的名义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冒用他人熊某名义签定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冒用他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属庭审笔录、开庭审判笔录和送达回证,熊某及被冒用身份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均不事先知晓。该案中,周某还以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能参加诉讼。

此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熊某为农村户籍,从事外贸钢筋工工作,居住的地方上饶县某某村家中,而周某为实现方法牟利高额保险赔偿金的目的,违造公司证明和工资表,并借用编造材料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证明熊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县城工作并长久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性格内向原告熊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约计118723.33元。甲保险公司不服气一审判决,提起再审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甲保险公司赔赏熊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约计106723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突然发现2016年3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时间裁判后又向法院起诉,经调取资料具体卷宗,突然发现周某近两年来代理十余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涉保险索赔案件,具体案件中未知当事人本人未出庭作证、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熊某的工作可以证明与个人基本情况肯定不符等疑点,初步调查有虚假诉讼嫌疑。

调查核实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高中理科继续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知道一点情况,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诉状非熊某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中签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签,熊某本人对该起诉讼毫不知情,并不了解起诉状中所载原告委托代理人,亦未个人委托其参加诉讼;二是向有关单位核实熊某出险前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清周某为定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标准获取非法利益,主使某汽车服务公司私刻了熊某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三是对周某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通过梳理,发现到均涉嫌虚假诉讼,本案中最有名;四是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了周某是从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诉讼主体、伪造证明授权委托书、私刻工作证明以及凭借不真实证据材料骗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事实。

监督意见2016年6月2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以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系不真实调解,周某伪造证明原告起诉状、伪冒原告非盈利组织会计诉讼代理人答话虚假诉讼,非法违规套取一定数额保险赔偿金,威胁到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他(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皱起眉头的虚假诉讼案件,熊某本人及被冒充他人的诉讼代理人并无踏上一步和参加过诉讼,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调解书均有错误,裁定书已撤销,就此结束本案审理程序。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周某通过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一审法官、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戴某给予撤职处分。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直接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及时武器锻造线索突然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虚假仲裁具高较弱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绝对无法甑别,特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感觉的线索突然发现意识。本案中,就线索突然发现来说,检察人员注重实际把握了200元以内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过程的异样,“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辩诉自相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证据无比,熊某工作可证明还不如初步情况、履历的确不符;三是调解结案无比,甲保险公司二审中未曾再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就是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地提出增加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才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陆续开展踏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强行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依据案件情况不同,也可以综合运用再询问关联当事人或是知情人,查找资料、调阅监控、剪切粘贴去相关法律文书也可以证据材料、案卷材料,网上查询财务账目、银行存款记录,现场勘验、鉴定、审计包括向有关部门通过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同时,应主动地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实际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手段,查实后了周某虚假诉讼案件的事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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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器|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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